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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新刑诉法暗藏的三重杀机(转文)

2015-11-29    来源:    作者:佚名  阅读:次  【打印此页】

(注: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要求,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施行,各大媒体在此之前也曾加快对反贪反腐报道的频率,特别是不久前刚入选“十八大”中央候补委员的四川省委李副书记的闪电落马,让人顷刻感受到反贪风暴的骤然逼近。

然而,一些不太干净的官员仍在征地拆迁的反复折腾中乐此不疲,对于他们来说哪里有闲功夫去看中国的历史书,甚至不屑于政治报告中闪现的一两句警醒的短语,因为顾头不顾尾的功利主义驱使着他们在“投资”拉动的GDP大单中可持续地“斩获”着巨额的“利润”,谁都愿意干这“只赢不输”的“买卖”,在春风得意之际谁还会把目光注视到隐藏在幕布背后的纪检刀斧手……

可以预计,一些官员在没有回过神来之际将会成为倒霉蛋,而他们怀揣着的腥红钞票则变为沉甸甸的镣铐。官员们的南柯一梦在于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一贯顺风顺水官运亨通,都认为自己的运气太好了!可在追风驰骋的官场上即令能攀势逐利察言观色,甚至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但也仅仅只是唯自己的上司马首是瞻,并不知历朝历代打贪反腐的气势并非依靠个别上司所能遮蔽。如今历史即将成为现实,危险已然“兵临城下”。透过历史烟尘的反贪剑锋已在炉火中闪闪烁烁,正所谓“人心似铁,官法如炉”。掠过历史硝烟的淬火剑光隐略显现,那逼人的寒气似乎已穿过庙堂逾越春秋顺乎草根逼临人心。

在当下,以反贪反腐立威赢得民心胜过GDP!

而这一切,几个月前修正的新刑诉法已经埋下伏笔……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公布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通观该法,对涉嫌贪腐的官员来说具有三重杀机。

其一,新刑诉法第73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别出心裁。

且看该法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以上法条内容就是一些专家学者和律师们纷纷质疑的“秘密关押”。著名学者卫方教授就曾对“秘密关押”与“特殊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提出疑义,且对草案中吊诡的标点符号作出了不无风趣的幽默点评,虽然草案讨论稿经审议后作了些微的修改,但万变不离其宗,“监视居住”作为涉嫌贪腐官员们可怕的梦魇地狱应是新刑诉法的一大杰作。实际上,在其他国家的刑诉法中很难找到关于“监视居住”的全面介绍与经验借鉴,或可归入保释与取保候审一类,但其意仍然是被告人在自己家中——居所受到限制。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3条,“在准许保释时,可以限制被告人的住所……”,这里指的是“法院裁定限制被告人的住所”,而非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决定。可见限制住所是为了审判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方便侦查。显然,我国新刑诉法的“监视居住”与之大相径庭。而脱离了自己的住所被“指定”。

到自己都不知道的地方,是否可以定义为“自己的居所”就令人费解了。特别是办案人员以“无法通知”或通知不注明地址,更彰显出十足的“秘密关押”特征。

其二,新刑诉法第148条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玄机重重。

且来看第148条的表述:“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赂贿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著名学者陈瑞华教授在《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中指出,检察机关行使窃听等“秘密侦查权本身无可厚非,但一旦滥用,便会造成人人自危。”因此可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由中立一方或法院批准,不能自己批准自己行使秘密侦查权。

学者的精辟分析与深度担忧并不能阻止修法的畅行,新刑诉法第148条关于“技术侦查”的手段与措施将藏匿于衣袖之中的隐秘暗器抖落出来,秘密侦查的合法化已然刀光剑影。然而,涉贪涉腐的众多干部却浑然不知,反而责怪学者们、律师们多管闲事影响立法活动。

其三,新刑诉法第37条关于“辩护”的例外规定颇有“创意”。

新刑诉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可见,对涉贪涉腐官员的查处可以使其在较长时间内因失去律师的会见而孤立无援,处于惶惶不安的孤单与恐惧之中。

新刑诉法的上述三条极具中国特色的内容可谓机关算尽,杀机连连,法条之间在篇章结构上的跨度之大却能前后照应,暗藏玄机。这种从空间(指定居所)到时间(侦查期间)且由表及里展示出环环相扣的杀戮手法,真的是招招见血,直指贿赂人员的三处死穴。可见,一旦启用新刑诉法这一新型的反贪利器,并且较真地实施,涉嫌贪腐的干部几乎无人可以幸免。然而,刑法关于受贿五千元即可入罪的门槛太低反而帮了倒忙,它使大批的官员因法不责众成为漏网之鱼。

可以预料,刑法的低入罪起点与刑事诉讼的不透明程序不仅使选择性执法成为常态,且极大地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与公平性原则。在不能遵循公开化程序的情况下,官员们又回到本文的逻辑起点,即唯一的救命稻草就是紧紧抓住自己的上司不放。然而,反贪风暴的来临,这根稻草能不能救命,只有天知道!

死亡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否则,就不会在历朝历代的历史关口屡屡出现用贪腐官员的人头为新朝立威的案例。当然,要钱不要命的也大有人在,即使明朝皇帝朱元璋用剥皮抽筋的残酷刑罚警示,仍然“野火烧不尽”前仆后继的贪官们。

虽然,新刑诉法对贿赂案件的处置布满玄机,处心积虑,但如果背离公开透明的阳光执法,即使掀起反腐肃贪的廉政风暴,喑箱操作仍有可能为一些恶贯满盈之徒提供“喊冤叫屈”或流布传言的机会,其间也不乏有意或无意地制造出冤案。

可以想像,入罪的官员身陷囹圄后并不会真正思虑悔过,他们在妒忌与“羡慕”其他逍遥法外的官员之余,只能哀叹自己运气不佳;侥幸脱罪的却在精神上陷入惶惶不可终日的梦魇,在夜晚警笛的尖叫与敲门的急促声中惊恐万状,其肉身与魂灵,终将不得安宁!

不要责怪法律人“醉里挑灯看剑”,其实千古江山,“舞榭歌台,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英雄无觅,万贯的家产。换言之,追逐“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亿万财富,人生又能消受几何?2000多年前,佛陀针对“贪嗔痴”发出的“戒定慧”教喻,现在回忆起这穿越时空亘古不变的戒示,似乎已经太晚太晚了!

小心!

法律人这厢提醒了。

作者:陈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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