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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上调引热议 律师致函要求撤销调整通知

2015-11-29    来源:    作者:佚名  阅读:次  【打印此页】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广大烟民和法律界人士特别关注卷烟税调整的问题。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5月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也下发通知,将所有卷烟批发价格均上调6%,并按照零售毛利率不低于10%的原则同步提高建议零售价格。


国家卫计委的统计数字显示,2014年12月,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全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尽管有部分“烟民”已在涨价前抢购“囤烟”。但是消费税的上调影响是长远的。这个在以前看似平常的税率调整通知,一时间引起广泛热议。律师韩甫政甚至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撤销这个通知。


质疑的依据是什么?韩甫政律师抬出了《立法法》。


韩甫政:质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卷烟税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立法法》在第八条当中新写入了税率的调整,只能制定法律,由此我国税收法定的原则从即日起就已经确定,而财政部仅仅享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并没有制定法律的资格及权力。


韩甫政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撤销这个通知。


韩甫政: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撤销关于调整卷烟税的通知,本人认为,该通知因为违反立法法的基本性规定,该行政行为因为违法,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包括本人在内的烟民的财产权利的支出,该卷烟税率的调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益。


对于此次卷烟消费税率调整,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认为,


王殿学:提升烟草消费税是通过行政规定来进行的,我认为是违背税收法定的规定的,全国人大可以进行立法上的审查,核查以后撤销,或者建议行政机关修改。


消费税调整,确实与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关。有人就说了,以前调整税率不都是发的通知吗?《立法法》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到底该如何理解?税率调整决定到底该如何作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分析,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发部门通知的方式,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是沿用了多年形成的惯例。


刘俊海:在我们的《立法法》升级改版之前,我们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往往是通过发出部门通知的方式调整税率,已经形成了惯例了。烟草消费税税率上调有利有弊,烟民们可以用经济杠杆来约束自己少抽烟了,实现戒烟的目的,改善烟民们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催生了全社会对税收法定的思考。


长期以来,“税收法定”一直有不同的理解,学术界也有不同的声音。


刘俊海: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法定”的“法”,只能是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但是也的确有一些人认为,说“税收法定”的“法”是广义的法,又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也包括部门规章,今年3.15,升级改版的《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要制定法律。


对于提高卷烟消费税率的法律依据,两部委在文件中的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以前税率调整,都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的。刘教授分析,《立法法》给真正实现“税收法定”预留了五年的时间。


刘俊海: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在还有制定法律来调整的事项,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立法法第十条也规定,这种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所以我们可以有理由期待,到2020年,我国国家会彻底实现税收法定。


刘教授进一步分析:


刘俊海:在2020年之前五年的过渡期之内,如果的确需要调整税率的,特别是提高税率的,也应当听取民意,并且由国务院作出决定,这样的话既名正言顺,也更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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